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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家政服务各方关系模式

1.派遣制 (也称员工制)。指家政服务企业 (含民办非企业单位、妇联等团体的下属事业单位等,下同)招聘家政服务员、建立劳动关系后,将其派遣到家庭提供家政服务。企业与家政服务员之间是劳动关系,按月支付工资;企业与家庭之间是民事关系,家庭向企业按月支付服务费,企业扣除管理费等费用后,用其余部分支付家政服务员的工资;家庭与家政服务员之间无劳动关系,其关系依附于家庭与企业之间的民事关系。这种模式在实践中比例很小。

1.派遣制 (也称员工制)。指家政服务企业 (含民办非企业单位、妇联等团体的下属事业单位等,下同)招聘家政服务员、建立劳动关系后,将其派遣到家庭提供家政服务。企业与家政服务员之间是劳动关系,按月支付工资;企业与家庭之间是民事关系,家庭向企业按月支付服务费,企业扣除管理费等费用后,用其余部分支付家政服务员的工资;家庭与家政服务员之间无劳动关系,其关系依附于家庭与企业之间的民事关系。这种模式在实践中比例很小。

2.会员制 (也称准派遣制、准员工制、准中介制)。指家政服务企业招聘家政服务员后,将其派遣到家庭提供家政服务;企业与家政服务员不签订劳动合同,自认为不存在劳动关系、属于中介制,但企业按月向家庭收取服务费并扣除管理费后向家政服务员支付工资,或者由家庭按月直接向家政服务员支付劳动报酬,而企业按月向家庭收取管理费。这种模式目前占主体地位,尤其是在各方面劳动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背景下,一些原本实行派遣制的企业为了规避劳动法律义务,纷纷改为实行会员制。在这种模式下,从现行法律法规来看,对各方关系没有明确规定,不过,司法实践一般仍然认定企业与家政服务员之间是劳动关系。

3.中介制。指家庭与家政服务员通过职业中介机构的介绍,建立雇用关系。家政服务员以个人名义直接向家庭提供家政服务,家庭直接向家政服务员支付劳动报酬。根据现行劳动法律规定,家庭与家政服务员之间的雇用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由书面或口头形式的民事性质的合同约定,发生纠纷通过民事法律渠道救济。职业中介机构在收取一次性介绍费后,与家庭和家政服务员之间均不再存在任何关系。

4.亲朋介绍制。指家庭通过亲朋介绍,与家政服务员建立雇用关系。除供需对接方式不同外,这种模式下各方关系特征与中介制特征基本相同。这种模式目前与会员制共同占主体地位。

我对“我国现行家政服务各方关系模式”也有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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